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一、依據:
    本作業規定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五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於接獲本部通知支援災害處理之配合辦理事項
    如下:
(一)提供受災情形資料:敘明災害種類、位置、人員傷亡及受損情形、
      受災範圍等災情明細。
(二)明列請求支援項目及數量:包括支援項目、人力、器材及物資之數
      量等。
(三)建立聯絡方式:彙整災害現場救災指揮人員之無線電頻率、衛星電
      話號碼、災區地圖、地方緊急應變小組或災害應變中心之位置等資
      料,並先行傳送至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或本部支援機關(單位)。
(四)指派聯繫人員:負責辦理與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或支援災害處理人員
      之聯繫工作。
(五)指定引導人員:負責引導本部支援災害處理之人、車等進入災區,
      執行任務。引導人員得由聯繫人員兼任。
(六)其他應行配合事項。